转发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财教(2008)7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2008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对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等8所学校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将中央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资金落实。各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各地要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政策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要按照《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8〕39号)要求,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对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助学金管理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里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