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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发放2008年普通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09-2-14 19:26:43 浏览数:507

 

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关于发放2008年普通高中特困生

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淄政办发 [ 2007 ]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发放普通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普通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的重要意义

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市组织实施了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困家庭的负担,保障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是,由于普通高中教育成本较高,部分家庭经济负担仍然过重,因此,加大对普通高中特困生的资助成为当前必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区县教育(体)局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2008普通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政策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为已纳入2008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范围,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全市特困生生活补助资助面平均为享受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学生的10%,其中市属学校为13%,区属学校为9%。

(二)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1350元,具体为:11700元,21000元。

(三)经费来源。普通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市教育局负担,从“爱心一日捐”奖励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县承担。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三、强化措施,保障落实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教育(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各有关学校要各负其责,加强对特困生认定工作及生活补助金的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区县教育(体)局、高新区地事局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二)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特困生生活补助时一定要以诚信为原则,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严格审核。鼓励在校学生和学生家长对不实信息进行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投诉信息进行核实,对提交虚假信息的学生要追缴已发放的资金,并将处罚结果记入档案。

 

附件:普通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名额分配表

 

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普通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名额分配表

地区及学校

受助学生数(人)

合计

一档

二档

 

709

217

492

一、市本级小计

298

92

206

淄博实验中学

55

17

38

淄博一中

49

15

34

淄博二中

5

2

3

淄博三中

6

2

4

淄博四中

53

16

37

淄博五中

30

9

21

淄博六中

43

13

30

淄博七中

35

11

24

淄博十七中

22

7

15

二、县(市、区)小计

411

125

286

张店区

11

4

7

淄川区

58

18

40

博山区

30

9

21

周村区

20

6

14

临淄区

70

21

49

高新区

20

6

14

桓台县

80

24

56

高青县

32

10

22

沂源县

90

27

63

注:对“爱心一日捐”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桓台县、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每个区县奖励1万元,用于高中特困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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